8 个精选典型案例 · 讲事实 · 看结果 · 懂裁判 · 会维权
徐某 2019 年 7 月进入生鲜配送站当骑手,签的是“承揽/合作协议”,约定无底薪、多劳多得。但实际干活时要按排班打卡,系统派单不能拒,没单时还要做杂活,报酬是“基本报酬+按单计酬+奖励”。2019 年 8 月 13 日做木架时受伤。
法院确认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13 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协议叫“承揽”没用,法院看的是实际用工事实。综合考量工作时间与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、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、是否遵守工作规则和奖惩办法、工作持续性、能否决定交易价格后,认定公司对徐某构成了“支配性劳动管理”,所以是劳动关系。
别被协议名称迷惑。保留排班表、打卡记录、派单截图、工作群聊天、工资流水——这些才是证明“被管理”的关键证据。
圣某 2019 年 4 月成为外卖专送骑手,站点授权注册、平台派单不可拒、站长排班。6 月被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并签《项目转包协议》,但实际还是用原来的 APP 接单,还是江苏公司派单、结算。8 月送餐时发生事故受伤。
法院确认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8 月 24 日存在劳动关系。
注册个体户+签转包协议,是平台把用工风险往外推的常见手法。但实际用工事实没变,骑手仍然受支配性劳动管理,所以不能仅凭注册个体户和协议名称否定劳动关系。
被要求注册个体户,不等于自动变成“平等合作商”。保留注册前后实际接单、排班、结算、发薪的证据,照样能主张劳动关系。
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后签了《项目承包协议》,但实际仍受物流公司管理,接受派单和考核,没有真正独立经营。
认定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个体户只是“外衣”,实际还是公司说了算、公司管着骑手,所以是劳动关系。公司解除时不符合法定程序,属于违法解除,要赔。
注册了个体户仍被公司管理,一样能主张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赔偿。别因为“签了承包协议”就放弃维权。
徐某是外卖众包骑手,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上线、接不接单,没有考勤,没有强制派单,报酬完全按单计算。
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。
能不能自由决定上线、有没有考勤、有没有强制派单,是判断“从属性”的关键。徐某自主性很强,缺乏人格、经济、组织从属性,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。
完全自主的众包骑手,主张劳动关系比较难,但可以走职业伤害保障、意外险等路径。搞清楚自己的用工模式,再选对维权方向。
孙某是外卖众包骑手,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上线接单,工作自主性很强。
不认定劳动关系;但明确职业伤害保障(“新职伤”)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。
自主上线、缺乏从属性,所以不是劳动关系。但“新职伤”是独立制度,专门给没有劳动关系的平台从业者兜底,两者不挂钩。
就算法院不认定劳动关系,众包骑手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伤,也能申请“新职伤”,别漏了这一条保障。
外卖骑手周某在返程、等待下一单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。
认定为工伤。
返程候单是配送工作的合理延伸,属于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的合理解释。新就业形态下,对“三工”(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)不能机械理解。
不是只有“正在送单途中”才叫工伤。返程、候单、做接单准备期间受伤,都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,别自己先放弃。
陈某 2020 年 4 月成为专送骑手,一直没签劳动合同。2021 年 7 月配送途中受伤,公司却拿出一份和劳务公司的《外包承揽协议》,说陈某是“承揽方”。陈某说名字是被诱导签的,“不签不让接单”。他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、工作服照片、保险单、银行流水。
确认存在劳动关系,一审认定、北京三中院终审维持。
认定劳动关系要实质审查,不能仅凭一纸协议推翻。陈某受日常管理、排班、考勤,公司还给他投保雇主责任险、按月发工资,这些都指向劳动关系。
警惕“不签不让接单”的诱导。平时保存好微信聊天、工作服照片、保险单、银行流水,这些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。
邵新银 2017 年 10 月成为饿了么专送骑手,后来被层层转包。他在昌平站点上班,工资由太昌公司发,个税却由天津、上海的外包公司扣缴,前后牵涉 5 家公司。2019 年 4 月送餐时受重伤。
最终认定与太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(此前曾认定另一家公司,后经诉讼反复)。
多主体转包下,法院按“谁实际管理、谁发工资、谁投保”来锁定关系最密切的企业,而不是被层层外包协议牵着走。
专送骑手维权常要面对好几家公司。理清“谁排班、谁发钱、谁投保、谁管你”,把这些证据都留好,才能锁定真正的用工主体。